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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闯民宅、
故意伤人、
正当防卫、
相对不起诉……
这一连串的法律术语出现在一个案例里,
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?
李某和孟某原系夫妻关系,双方于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,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,位于黑龙江中路的一处房产归女方孟某所有。年年初的一个晚上,
李某对房屋权属判决不服,
雇佣开锁公司员工
将房屋门锁破坏后强行进入室内,
与孟某发生争执,
又与孟某的现任丈夫徐某发生厮打。
在厮打过程中,
孟某为了制服李某,
持门把手击打李某头面部致其受伤。
经法医鉴定,
李某之双侧鼻骨、鼻中隔
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,
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,
其左手背皮肤挫伤,
其损伤构成轻微伤。
公安机关认为,孟某的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,涉嫌故意伤害罪。年2月,公安机关分别对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、李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移送审查起诉。
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:李某非法侵入孟某的住宅在先,非法侵入后还与孟某和徐某厮打,孟某面对住宅安全、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前提下,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李某实施了反击行为,具有防卫性质。
李某入户后,手持开锁人员拆下来的门把手与孟某、徐某发生冲突,孟某为了制服李某,也持门把手反击,致李某头面部致其受伤,孟某该在看到李某头面部出血后就停手,仅造成了对方的轻伤,在手段和强度上是合理的,未超出必要的限度。
漫画/司海英
检察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,孟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构成犯罪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。
本月初,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,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的报告,检察机关要坚定捍卫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:年和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余人,是之前两年的2.8倍。
其实,早在年,两高一部就发布过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,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,坚决依法认定。
在青岛,“正当防卫”早已不是法条中的“沉睡条款”——检察机关经过严格的办案程序,认定案件中存在正当防卫。
01认定正当防卫检察官考虑的不止法律“五要件”
我国《刑法》明确规定: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,正当防卫,必须符合五个条件:
1、须有不法侵害行为,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;
2、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;
3、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;
4、必须是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;
5、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——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,认定正当防卫,法律上有标准,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、政治效果相统一,检察官考虑的因素有很多。
02涉及正当防卫案件再小也要释法说理
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,本案是由原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引发,如果单纯就案办案、不充分释法说理,不仅不利于化解当事人的长期矛盾,还极易造成当事人对该案处理的不满情绪,造成负面社会影响。
为了促进矛盾化解,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,积极联系孟某和李某,充分进行释法说理,李某最终也认可了孟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李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也取得了孟某的谅解。
考虑李某系主动投案、认罪态度较好,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。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办案模式,对当事人采取了相对宽缓的处理决定,并充分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,不仅维护了其家庭的和谐,也使该案所涉及的正当防卫的认定、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等检察职能在当地居民范围内得到宣传,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。
来源丨观海新闻/青岛晚报首席记者刘卓毅
编辑丨沁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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